作甚道德?作甚伦理?

本文摘要:就学科语言而言,“伦理”与“道德”这一对中文观点,是对西方语言中的“the ethical”和“the moral”(morality)这对观点的翻译。“伦理”这个观点,在古希腊文中为“ethos”(习惯、习俗)。 在古希腊时期,早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就已经泛起了这个词,它的意思不外是人的住所、寓所,用来指人居住于其中的敞开的场所。厥后意义扩大,表现民俗、习惯以及人的品格、气质。 伦理是关于品格的,而民俗、习惯也就是广义的一切规范、典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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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科语言而言,“伦理”与“道德”这一对中文观点,是对西方语言中的“the ethical”和“the moral”(morality)这对观点的翻译。“伦理”这个观点,在古希腊文中为“ethos”(习惯、习俗)。

在古希腊时期,早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就已经泛起了这个词,它的意思不外是人的住所、寓所,用来指人居住于其中的敞开的场所。厥后意义扩大,表现民俗、习惯以及人的品格、气质。

伦理是关于品格的,而民俗、习惯也就是广义的一切规范、典章和制度。亚里士多德说:“把习惯一词(ethos)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变,就成了‘伦理’(ethike)这个名称。”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90:25.它的字面意思是与品格相关的,而它来自习惯和民俗,亚里士多德认为,品格的德性来自习惯。

厥后罗马人使用的拉丁文沿用了古希腊的“ethiken”这一名词,写作“ethikos”。现代英语“moral”一词的词源是拉丁文“moralis”。这是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翻译希腊文“ethike”时缔造的一个词。“moralis”的意思是与“mores”(意为品格、作风、习惯、民俗)相关的某种工具。

因此,在词源学意义上,“伦理”和“道德”是同一的。麦金太尔在谈到英语中使用“moral”这个词的意义的演变历程时说:“英语中的‘道德’的早期用法译自拉丁文,被用作名词,在这一时期的所有文献中,‘道德’(the moral)都表现该文献所要教诲的实践性训诫。

在这些早期用法中,‘道德的’既不与‘审慎的’或‘自利的’相对照,也不与正当的或宗教的相对照。其时与这一词汇的意义最为靠近的词可能仅是‘实践的’。随后,在这一词汇的用法史中,它首先被通常作为‘道德德性’的一部门,接着,因其意义变得越来越窄,而自身成为一个谓语。到了16、17世纪,它才开始具有现代意义……从1630年到1850年……‘道德’一词获得了一种既普遍而又特殊的意义……在谁人时期,‘道德’一词成为一个特殊领域的名称,在这一领域中,既非宗教神学或执法方面的,亦非美学的行为规则被认可为一块属于自身的文化空间。

” (金太尔.德性之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95:51-52.)麦金太尔认为,道德这一观点经由恒久演变,成为一个与上述领域差别的社会行为领域的称谓。在这里,麦金太尔也是在不把“伦理”与“道德”区离开来的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观点的。

或者说,麦金太尔在这里所说的“道德”可以与“伦理”交换。在西方语言的词源学意义上,“ethical”与“moral”这两个词并没有实质的区分。在恒久的使用、生长历程中,也并没有几多变化。两者通常是可以通用的。

对这样两个观点举行明确的区分性使用的,应首推黑格尔。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道德和伦理在习惯上险些是看成同义词来用,在本书中则具有本质上差别的意义。

普通看法有时似乎也把它们区别开来。康德多数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观点,致使伦理的看法完全不能建立,而且甚至把它果然取消,加以凌辱。

可是,只管从语源学上来看道德和伦理是同义词,仍然不妨把既经成为差别的用语对差别的观点来加以使用。”(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42.)在这里,首先,黑格尔认可,这两个观点通常没有被区离开,而且是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其次,黑格尔把“道德”与“伦理”这两个观点加以区分性使用。康德首先在“道德”这个观点上来讨论这一领域的问题。

然而,我们知道,康德伦理学是一种个体伦理学,他的讨论集中在实践理性、内在念头、道德责任、道德义务、道德自律、德性义务等问题上,而对家庭、市民社会以及国家制度方面的伦理问题则相对较少问津。黑格尔将自己的伦理学研究领域与康德的区离开来,以“伦理”这一观点来讲明社会伦理诸领域。

无疑,在黑格尔之后,有不少哲学家没有强调这种区分,但也有不少哲学家坚持这种区分。如海德格尔就认为,“ethiks”在古希腊那里的原始意义就是表现人的住所、场所,而这个场所是让人成为人之所“是”的场所,即让人来到“在”中(in Sein),同时“在”在这里获得澄明,成为“在场”。因而,“ethos”的本质是人如何与存在者相处,保持、留住存在者,让其存在的态度、方式,有伦理是指在全体存在者中人的存留。

海德格尔的这一明白把黑格尔的伦理的社会性扩展到与人共在的情况。这无疑坚持了“伦理”这一观点的逾越个体道德的品格。今世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同样强调这种区分。

他在谈到他的话语(discourse,或译商谈)伦理时认为,他至少坚持了道德话语与伦理话语的明确区分。Jürgen Habermas.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 1993:vii.现在在我国伦理学界,有相当一部门学者把这两个观点区离开来使用。

但我们在本书中没有将这两者区离开来,即在“伦理”与“道德”为同义词的意义上使用它们。中国的“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观点的分野,从语源学上看,比西方要显着得多。

先说中文的“伦理”二字。从词源学意义上看,“伦”是辈、类的意思,许慎的《说文解字》解为:“伦,辈也。从人,仑声。

一曰道也。”“伦”的本义是辈,即“军发车百两”(军队出征,发战车百辆),也就是说,有那么多战车(同类物),引申其意,同类之次称为伦。

在中国古代,又早有“人伦”一词,“人伦”这一观点就是表现有着差别种别、等次的人际关系,以及相应的准则。尊重这些准则,即为人道。

因此,“伦”也可称为“道”。如在《论语》中,“伦”字泛起了两次。

《论语》载:(1)“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行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微子》);(2)“言中伦,行中虑”(同上)。

这里的“伦”字表现的是:(1)人与人之间的一定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具有的应然原理(义);(2)法度、准则。“理”的本义是治玉,作为名词,表现事物的序次、条理、原理。“伦理”二字适用,即表现人与人的关系合于人伦之理,有尺度,有规范。

伦理就是客观的人伦之理。中文的“道德”二字,从词源学意义上看,则比现代西方“morality”的寄义要广泛得多,又有着较强的形上性意味。“道德”中的“道”,是中国哲学的最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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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道与宇宙的发生、生长变化联系起来,就有“天道”观点;而把道与人类社会的生长变化以及人的行为准则联系起来,就有“人道”观点。根据中国哲学的看法,道无处不在,无事不在,“覆天载地,廓四方,柝八极。

高不行际、深不行测。包裹天地,禀授无形”(《淮南子•原道训》)。道充塞于天地之间,万事万物都是道的见证,事物的生发,宇宙的运行,都是道的体现。

道、儒两家都认为,人类的天性与天地宇宙的天性是一个天性(道家:道生万物。儒家:经心、知性、知天),因此,天道与人道在基础上是一个道。在道家看来,天道在基础上是自然纯朴之性;在儒家看来,道在基础处是以“仁”为焦点的。

那么,“德”又是什么?“德”的古字为“直”和“直”下面一个“心”。在甲骨文中,字形表现直立行走而前视之义。

郭沫若先生在《先秦天道观之希望》中指出,其意思是把心思放正。同时,“德”又与“得”相通。

“德者得也”,二字可以互训。因此,德有获取、占有的意思。把这两重意思联系起来,也就有所得无愧于心的意思,因而也就引申出心田在获得满足后的愉悦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它解释为:“外得于人,内得于己。

”段玉裁对这句话的注释为:“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依段玉裁的解释,所谓“身心所自得”,也就是以善念存于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所谓“惠泽使人得之”,则是说以善德施于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

可是,段玉裁的解释与许慎的原意有差距。因为外得于人的主体不是他人,而是自我,是我得之于他人。而我之所以得之于他人,确与我以惠泽施于他人有关。但外得于人又并不仅仅是使他人得我之惠泽,它强调的是己之所得。

外得于人,也就是个体自我从自己对他人的善行中,获得一种道德体悟,以及道德情感上的愉悦、满足和无愧感。而“道德”二字连用,其意义则十明白确,专指个体自我对道之得也,得道而已也。从道家的看法来看,道生万物,而万物发生以后,道又内在于万物,成为万物的内在天性。

道分化而生成万物,万物相对于道而言,即为“德”也。“德”从事物自己的态度看,是对道的分有和道的体现,同时讲明,道也是任何事物(包罗人类)的天性、自身存在与生长的内在依据。从儒家的思想来看,道不仅是宇宙万物之理,更重要的另有人伦之理。

“德”者,即得今生存与生长的依据也。因此,综合道儒两家的思想,“道德”在人这个行为主体这里,也就是从基础上切合(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人的存在与生长需要的精神品质,以及对人伦物理的认识与掌握,并体现在社会实践运动中对道的体认。因此,“道德”,不仅要给“伦理”提供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而且要使“伦理”内化为心性。

上究天人之际、下对社会人文秩序的掌握,以及从内在心性修养功夫到行为层面的品德、事功与外王,都可以说是“道德”的规模。在中文词源学意义上,“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观点有着相对区分的寄义。可是,用中文的“道德”一词来对译英文的“morality”,这种区分的意义应当说已经不存在。即当我们从现代行为领域的意义来看待“道德”这一观点时,它已经如同麦金太尔所说的,是标明人类行为的一个相对区分的领域,这一行为领域是可以用善恶、对错、优劣这样的观点来举行分析判断的领域。

一般认为,道德现象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人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或内在心灵举行某种道德评价,在于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念头和对行为结果举行评价。

人总是行其所思,思其所行。意识或精神心理总是作用于自己的行为。

首先,人类的行为作为内在欲望或念头的体现,总能够指向某种目的,而且在行动中体现某种准则,在行动之后发生某种结果。其次,个体的人总是社会的人,个体的人总是在某种关系中存在,人的行动结果不仅对于自己的生存与生长,而且对于他所在的配合体或群体总是处于一种相互作用之中。人们把有利于小我私家、有利于社会的评价为“善(好)”,而把倒霉于或有害于小我私家或社会的评价为“恶(坏)”(在有些伦理学理论那里,可以发现这两者的一致,虽然在另一些伦理学理论那里,有利于小我私家和有利于社会是完全差别的,而怎样把两者统一起来,一直是伦理学努力的一个偏向)。

同时,道德现象是一种极为庞大的现象。它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层面以及各个领域。

在差别的生活领域里都有人们需要处置惩罚的利益问题。小我私家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多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怎样处置惩罚这些冲突和矛盾都涉及道德问题。种种各样的规范伦理学理论,都以回覆人们的种种困惑、引导人们走向好生活为职志。

怎样的生活才是好生活,才是人所应有的生活?我们不仅需要处置惩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同时也需要有自己的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观。怎样的生活才是值得过的生活,是一小我私家必须自己思考的。因此,正如苏格拉底所说,没有经由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

我们也许总是处在世俗的偏见之中,而不知道自己真正追求的是什么。可是,伦理学的理论也许能够给出差别的思考模式,但不能给出思考的唯一正确的谜底。而且,这个谜底也许也只能是理论上的谜底,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谜底。

每小我私家都面临着做什么样的人和到底要什么的艰难选择。也许更大的使命在召唤我们,而不应为一己私利遮蔽了自己的眼界。伦理的思考是与这一切都相关的。伦理学的研究虽然不行能给现实生活中的每小我私家提供某种完备谜底,但给了我们伦理思考的理论与方法。

面临现实困惑,提高我们的理论思维能力,提高我们分辨现实中的伦理问题的能力,从而使我们不停迈向新的人生美善境界,这是生活对我们的召唤。(摘自龚群:《现代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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